商店里被寵物狗咬傷 法官:店家應賠醫療費交通費
2016-04-21 09:17 來源:南寧晚報
周先生在東葛路一商店購買物品時,被拴在商店內的邊境牧羊犬咬傷手臂。事后,他報警并前往醫院進行治療。在治療后,周先生找到店家進行協商,希望對方能賠償治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卻被拒絕。店家認為,周生先生被咬,是因為其踩到了寵物狗。
現在,周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獲得賠償。就此,記者幫忙咨詢了青秀區法院的法官。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及《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對于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律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這一案件中,店主作為犬只的飼養人,在開放場合飼養犬只且未對犬只盡充分管理職責,導致周先生被咬傷,其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向周先生賠償醫療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