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8 08:58
家住寶安區李松朗社區的李先生向晶報報料稱,因看管不當,他替朋友代養的一條泰迪犬跑在馬路上不慎被車撞死了。“司機認為狗狗不是自己撞的,不用負責任,警方到場讓我們雙方協商”。這讓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
李先生介紹,這條泰迪犬才不到一周歲,“朋友說給它辦了養犬登記證,但他沒把狗證留給我,所以我也不知到底有沒有證。”據介紹,4月6日晚,李先生給狗狗洗過澡后,發現吹風機壞了,“我先幫它擦了身子,再帶下樓放進電動車前筐,帶它兜風把身體吹干。”在回程的燕羅路上,泰迪犬跳出了前筐,他停下車去追,但為時已晚,狗狗被一輛白色比亞迪給撞死了。“車沒停,開走了。狗沒有明顯出血,口鼻部位被車軋癟了。”李先生說,他騎上電動車追出了四五百米才將該車攔停,但司機認為狗不是他撞死的,“于是我就報警,警方到場后最終是讓我們雙方協商。而司機認為自己不用負責任,警方離開后他也走了。”
昨日,晶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漢威(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朱春立。他表示,有主的動物在機動車道被機動車輛撞死,嚴格來說算不上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行駛中造成人身、與車輛有關的財產損失,比如車輛或車載貨物等。朱春立認為,”辦理養犬登記證只是登記行為,而寵物狗的死亡也算是一種財產損失,狗的主人有權要求得到合理賠償,“此事不在警方管理范圍,而通過警方調解仍無法解決,就該走法院司法程序,解決此民事糾紛。”
案例
今年3月徐州睢寧便發生了一起類似事故,一男子駕車撞死村道上的一頭母豬后逃離。近一個月的時間里,該司機與母豬主人就事故定性、責任問題發生爭論,對此,睢寧交警認定,司機行為屬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律師說法
朱春立表示,有關的最權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沒有明確規定車輛撞上動物屬于交通事故,發生在睢寧的案例是可能出現的,但不具有普遍性。據了解,交警部門在實踐中通常沒有將此類情形列為交通事故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