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改進口寵物食品法規
2016-05-31 10:12
日前,歐盟委員會發布委員會法規(EC)No.399/2008———關于修改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C)No.1774/2002附件VIII中關于特定加工寵物食品的要求。
修改后的法規規定,如果用于加工寵物食品的動物源性原料已經按照投放歐盟市場產品的加工標準進行處理,可以不進行熱處理。該法規從2008年5月25日起實施。
鑒于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C)No.1774/2002第28條規定進口加工寵物食品的條件不高于或不低于在歐盟生產和投放市場的產品條件,因此進口加工寵物食品的條件也應符合歐盟內部生產和投放市場的產品規定。
因此,該法規依據食品鏈和動物衛生執行委員會的意見對法規(EC)No.1774/2002的附件VIII作出如下修改。
除罐裝以外的加工寵物食品必須:
1.制成品至少經過不低于90℃的高溫處理;
2.動物源性成分至少經過不低于90℃的高溫處理;
3.使用下列特定動物源性成分加工:
(1)已經過至少90℃的高溫處理的肉或肉制品;
(2)下列已按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C)No.1774/2002要求加工的動物副產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膠質,水解蛋白,蛋制品,膠原質,血液制品,魚粉、固化脂和魚油等動物蛋白,磷酸鈣,磷酸三鈣或內臟調味料。
4.在熱加工處理后,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防止出現二次污染;
5.產品必須用新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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